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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8 08:50:34 阅读:587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不断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经济实体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文本 
第四条  劳动合同书一律使用泉州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及时建档,并登入公司职工花名册。     
 
第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按以下原则制订:     
(一)自愿协商的原则。     (二)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合同书》及其他专项合同组成。劳动合同书文本应包括国家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 
必备条款是公司和职工应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协商条款是根据公司及工种(岗位)的特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条款。 
劳动合同书文本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均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具体明确。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是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四)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为职工设立的义务条款,包括职工的工种(岗位)、生产任务、职责范围、工作(产品)的数量、质量、期限、岗位标准等,工作地点是指实际从事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应提供劳动的时间。可根据工作的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七)劳动报酬。是职工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福利津贴等。 
(八)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公司为职工提供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培训。公司为职工提供培训,如有需要,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十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职工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定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以及现仍待岗放假的人员重新上岗后必须自报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订立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力资源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经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三)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要及时建立新录用职工名册。 
 
第九条  司属各单位非经授权不得擅自招聘职工,违反主体合法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公司均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等后果,由授意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名或盖章,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核表》,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公司研究并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同意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公司未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仍从事工作且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  续订劳动合同可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续订劳动合同按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一)不胜任现岗位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三)强制戒毒复吸者,经常赌博、酗酒屡教不改者; (四)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离岗手续的不在岗人员。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遇有国家劳动政策调整或新政策颁布,劳动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然失效,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公司或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2、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变更条款,填制《劳动合同变更书》。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学习、病伤休息或因其他情况六个月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的,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公司签订专项合同,明确在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事项,凡当事人双方签订专项合同的,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章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在合同存续期内,公司与职工双方任何时候,经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擅自离岗,指未经公司或项目部领导批准即离开工作岗位、个人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尚未批准就自行离岗(正式职工应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试用期职工应提前三天)等情形,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书面通知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二)职工请假,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相关流程办理请假手续,除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特殊原因,超假未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按时上岗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三)因工程任务衔接等原因待岗的,公司已正式通知上岗,含过渡期待岗时间在半年以内的,超过通知规定归队时间十五天的;含过渡期待岗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超过通知规定归队时间一个月不按时上岗的,可按自动离职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四)经批准外借人员,因公司工作需要,接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公司报到上班,超过十五天的,可按自动离职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今后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均应有公司书面批准,司属各单位无权批准。 
(五)为满足公司工程施工需要,盘活人力资源,在公司范围内调配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等,属公司的正常工作调整。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并按通知要求报到上岗,超过通知上岗时间15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出现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时,公司或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裁减人员要按规定条件、程序,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三类人员。 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制定为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各项规定制度,以规范劳动行为。要有明确且可操作的职工奖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提供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规定正常流动离开公司的,公司在为职工办理离职(调动)手续时,一并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书面方式,并按规定送达职工。     
第二十八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公司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下发正式文件,可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职工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所属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三十天内到公司办理个人档案和五险一金迁转手续。 第八章    专项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聘任)合同、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审考试协议、脱产长学协议、病伤长休协议等均为专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劳动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专项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应按要求办理好个人与公司账务清理、工作交接、档案户口迁移、五险一金转移等后续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二条 20081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11日起计算;20081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支付经济补偿时,职工工作年限系指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年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年限计算办法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约定了服务期,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职工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职工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职工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公司可对本单位私自代签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招收或录用外企业人员时,要验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招用尚未与原公司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职工调出公司要在交清各种手续、清算有关费用等的前提下,先解除劳动合同,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司属各单位应充分理解应用劳动法律、法规,细化劳动合同条款,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手续,明确责任人,建立负责制。对违反规定出现的任何问题,必须逐级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司属各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包括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专项协议、违约等)。 
对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有符合本办法第七章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司属各单位应书面报告公司,公司核实情况后将处理意见发函告知工会,随后正式下文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
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上级另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分公司、项目部、经济实体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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