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安全与合理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①固定资产实行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科负责实物登记和管理,财务科负责资产的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具体资产的使用和保养。
②各职能科室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年初向办公室报送当年购置计划,经局长同意后报财务科落实经费预算。对不可预见的特需购置可临时追加计划,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属政府采购的还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③办公室按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发票由经办人和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报管理科登记并在发票上签已登记字样,然后转财务科报销入财产账。
④固定资产购置均由财务科统一列支,并设固定基金账及品种数量明细账进行核算和管理。管理科按品种数量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及具体使用单位和地点,并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统一编号,同时要落实保管人,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3)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报废
①固定资产调出本单位时先由管理科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一联管理科入账,二联财务科入账,三联交调入单位,属有偿调拨的,财务科还需开具正式往来收据收回价款。
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管理科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并按规定分别由管理科和财务科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
①管理科应当会同财务科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一般情况下每年盘点一次,做到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②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方法并填制“固定资产盘存单”,发现盘亏、盘盈应填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单”一式二联,并查明原因,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后,一联财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处理,二联财产管理部门入账。
③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本制度自2007年3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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